张政办发〔2016〕163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2016年淘汰9万吨/年
及以下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丹县、肃南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2016年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张掖市2016年淘汰9万吨/年
及以下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25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193号) 和《关于印发张掖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1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淘汰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以下简称小煤矿)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目标任务
按照《张掖市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和《张掖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要求,经煤矿业主自愿申请,产煤县政府上报,今年我市关闭退出1处产能9万吨/年和3处6万吨/年的小煤矿,其中:肃南县3处,分别是肃南县宏安煤矿(9万吨/年)、肃南县祁鲁煤矿(6万吨/年)、肃南县鑫源煤矿(6万吨/年);山丹县1处,山丹县清泉煤矿(6万吨/年)。
二、小煤矿关闭退出标准、程序及实施主体
(一)关闭退出标准
1.吊(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
2.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和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拆除矿井地面生产设备、通信设施和生活设施。
4.封闭、填实或炸毁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原则上,地貌恢复工作由开发者负责,也可由其委托相关方面实施。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6.井口设置县人民政府关闭标识牌。
(二)关闭退出程序
1.制定方案。各产煤县政府制定下发小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明确关闭矿井名单。
2.发布公告。各产煤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关闭矿井决定,在新闻媒体及矿区发布关闭退出小煤矿公告,并及时告知各关闭退出小煤矿。
3.吊销证照。由各产煤县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缴关闭退出小煤矿相关证照,并逐级向各颁证部门上报申请吊(注)销文件材料,由颁证部门依法予以吊(注)销。
4.实施关闭。由各产煤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关闭标准将小煤矿关闭到位。组织人员定期巡查,防止已经实施关闭的煤矿发生盗窃井下设备、盗采煤炭资源等行为。
5.组织验收。对实施关闭到位的小煤矿,各产煤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上报市政府,申请市政府组织验收,市政府验收合格后上报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6.兑现奖金。各产煤县政府对验收合格的关闭小煤矿发放奖励资金。
(三)关闭退出实施主体
按照隶属关系,各煤矿的关闭退出工作由煤矿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关闭矿井档案建立
各产煤县必须按要求建立关闭煤矿档案,并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版保存。关闭档案包括:
1.小煤矿企业(法人)关闭煤矿的申请;
2.县政府关闭煤矿工作实施方案;
3.县政府关闭小煤矿决定;
4.本行政辖区小煤矿关闭公告;
5.关闭煤矿基本情况表;
6.关闭煤矿告知书;
7.关闭煤矿初步验收表格;
8.关闭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及封闭照片(关闭前后所有井口、地面等);
9.关闭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0.各类证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
11.相关图纸资料: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矿井储量计算图等;
12.关闭工作总结及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13.其他煤矿资料。
四、小煤矿关闭退出的奖励
对全面完成关闭退出目标任务的产能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给予适当奖励。
(一)奖励条件
1.关闭退出验收合格;
2.关闭档案资料齐全,所载内容与各类证照或批复文件等有效证件材料相一致;
3.在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中,未享受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4.无阻扰本矿或其他煤矿关闭工作行为。
(二)奖励办法
1.为鼓励小煤矿关闭退出,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对小煤矿关闭实行奖励政策,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上报资料,争取奖励资金。
2.对产能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在省上有关部门将剩余资源量采矿权价款省级财政留成部分退还的基础上,市、县财政将相应留成部分退还关闭小煤矿。
3.安监部门退还关闭退出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小煤矿关闭的组织验收
(一)验收依据和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7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40号)要求,关闭煤矿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2.停供并处理火工用品。
3.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及设施。
4.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
5.封闭填实、炸毁矿井井筒。
6.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7.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8.井口设置县人民政府关闭标识牌。
(二)验收内容
1.县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关闭煤矿是否切实做到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县供电部门是否停止关闭煤矿供电,公安部门是否停止火工品审批、供应及清理回收剩余火工品。
3.关闭煤矿是否全面拆除矿井地面生产设备、设施和通讯线路,并对井筒实施炸毁封闭和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4.关闭煤矿是否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和从业人员的遣散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验收方式及验收组人员组成
为切实加强全市小煤矿关闭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张掖供电公司等单位和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为成员的小煤矿关闭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对照煤矿关闭退出标准,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逐项逐煤矿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确定专人参与验收工作。各相关产煤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相关单位、部门和煤矿专家为成员的煤矿关闭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验收工作方案,对照煤矿关闭验收标准,认真组织县级验收,验收合格后,整理完整的验收资料档案,向市政府上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的申请验收请示,申请市政府验收。并积极配合市政府煤矿关闭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关闭煤矿验收工作。
六、时间安排
10月25日前,各产煤县政府完成各关闭矿井的验收工作,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向市政府报送验收申请。
10月30日前,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和煤矿专家对各关闭小煤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市小煤矿关闭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小煤矿关闭验收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小煤矿关闭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动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顺利开展。各产煤县成立的煤矿关闭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做好关闭小煤矿业主的工作,防止因工作不到位,在关闭过程中引发社会矛盾,发生事故。
(二)周密安排,增强实效。相关县、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近年来国家、省、市有关煤炭行业去产能和小煤矿关闭退出的政策规定,积极向小煤矿宣传好政策精神,促使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顺利进行。要及早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每个关闭小煤矿的具体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关闭具体措施。要周到考虑关闭退出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意外情况,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注意工作程序,防止出现纰漏。
(三)严格要求,密切配合。各产煤县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关闭小煤矿工作方案,树立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标准,严明纪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我市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任务完成,以便市政府如期向国务院督查组汇报小煤矿关闭工作完成情况。
附件:煤矿关闭验收表
附件
煤矿关闭验收表
矿井 名 称 | ||
矿井负责人 | ||
井口坐标 | 主 井 | |
副 井 | ||
风 井 | ||
验收内容 | 是否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 |
是否停供并处理火工用品 | ||
是否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及设施 | ||
是否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 | ||
是否封闭填实、炸毁矿井井筒 | ||
是否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 ||
是否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 ||
是否在井口设置县(区)人民政府关闭标识牌 | ||
验收组成员签字 | 年 月 日 | |
验收组组长意见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关闭煤矿验收 领导小组意见 | 年 月 日 |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6年10月10日印发 |
共印75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