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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四书一谈制度的通知

2017/06/29 1.5w 阅读 185 点赞

张政办发〔2017〕92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张掖市落实生态

环境保护责任四书一谈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张掖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四书一谈”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张掖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四书一谈”制度

为切实落实《张掖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责任,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四书一谈”是指督办通知书、案件移送书、一票否决书、区域限批决定书、环保约谈。

一、督办通知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保监管过程中,发现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存在问题,向涉及的县(区)、部门(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督促推进整改,加快工作进度,认真履行职责。

(一)适用行为: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在履行《张掖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施细则(试行)》、落实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规定或分解的任务中,存在工作缓慢、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整体推进,或即将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张掖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督查督办。

(二)督办内容:包括被督办对象、具体工作任务及应完成或推进时限,当前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办要求等。

(三)督办落实:督办通知书下达后,被督办对象在收到督办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汇报,环保部门适时组织对被督办对象的整改工作进行检查。

二、案件移送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保监管过程中,发现有关县(区)、部门(单位)不履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追责。

(一)适用行为: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审批、许可,不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移送内容:案件移送书、材料清单及案件调查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监测检验报告等有关涉案材料。

(三)移送管理:案件移送后,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调查、侦办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对移送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做好案件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三、一票否决书

对完不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环保约束性目标的县(区),未按要求完成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被上级通报批评的部门(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一)适用行为:

1.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未达到市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6-2020)》确定的考核目标要求。

2.未完成市上下达的空气质量年度改善目标任务。

3.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三项指标均未达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求的

4.未完成市上下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

5.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较大以上核与辐射安全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

6.中央环保督察问题落实整改不到位,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二)结果应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环保部门及时将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一票否决”情况报督查考核部门、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区域限批决定书

区域限批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的区域限批。

(一)适用行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省、市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县(区),未完成上一年度省、市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县(区),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资源消耗超过环境容量承载能力的县(区),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县(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限批决定内容:限批区域、限批情形、限批内容、限批期限、整改要求、监督检查要求。

(三)区域限批的管理:实施区域限批期间,被限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并向环保部门报送整改报告。限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对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县(区)解除限批,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县(区)延长限批期限。

五、环保约谈

环保约谈是指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环保约谈可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也可由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可邀请组织部门、监察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加。

(一)适用行为:未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行政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环境保护督察(督查)问题整改落实的;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经督办,对存在的问题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环境问题的;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二)约谈程序:环保部门向约谈参加人印发约谈通知;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按约谈通知要求提前准备相关资料;环保部门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被约谈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环保部门和邀请参加方(共同实施约谈的部门)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被约谈方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环保部门于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印送被约谈方并抄送邀请参加方。被约谈方按约谈要求实施整改,并书面报送整改情况。环保部门及时组织对约谈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