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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8/05/21 7.7k 阅读 446 点赞

张政办发〔2018〕56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张掖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评价、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抓好组织落实。  

第五条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组织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具体考核细则,明确考核指标、项目和分值,年度考核于次年3月初开始,3月上旬前结束。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一)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包括: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实施问责追责等情况。  

(二)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包括: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清偿欠薪责任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企业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情况

(三)治理欠薪工作成效主要包括:落实目标责任、欠薪案件处置、欠薪治理效果和社会影响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年度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自查。各县(区)政府对照考核办法及细则,对本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及成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报自查考核表,于2月中旬前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县(区)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月初,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评估。  

(三)综合评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区)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考核评估和综治、维稳、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平时督促检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评估报告,报市联席会议进行综合审议。  

第四章 等级评价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组织领导有力,监管责任落实,协调机制建立,实施定期督查,建立问责制度;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各项制度全面有效落实;  

  3.完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目标,欠薪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4.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排在全市前二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措施不力、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监管责任不落实、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  

  2.发生1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发生1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九条考核结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联席会议向各县(区)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督查考核局,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况,按照有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该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县(区)政府根据整改要求,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由市督查考核局负责督查督办。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隐报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二条各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