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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6/15 1.4w 阅读 193 点赞

张政办发〔2018〕85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公共资源  

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包括县分中心,下同),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包括县分中心,下同)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监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国家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具体工作由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指导各县分中心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范围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由发改、财政部门联合发布。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来源的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众安全、依法应当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项目;

(四)全市统一组织的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

(五)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项目;

(六)其他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九条国家规定应当进入地方交易市场的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中央、省属驻张单位实施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或采购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范围。

第十条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章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

第十三条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技术资料、委托代理协议、交易文件等材料,办理进场登记。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场所。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介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作为省级专家分库,纳入统一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入库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库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的专家成员,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使用省级评标专家的,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审)工作,确需指定、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封闭的场所内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业主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在综合监督场所,对评标全程进行音视频现场监督。评标过程中,确需业主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文件及相关问题补充解释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进入评标室,现场解决相关问题。

评标委员会评标(审)之前需要清标的,应当在交易场所内封闭进行。

第二十条评标(审)结果作出后,经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项目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法定时间。

第二十一条交易结果通知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复核后,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发出。

交易结果通知书格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缴纳投标保证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可以由交易平台专设窗口统一代收代退,逐步推进网上转账和退付。行政部门核准(备案)银行保函缴纳方式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银行保函缴纳方式的,交易平台应该允许使用。银行保函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退,并对其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3日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二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市、县统一的电子化交易平台,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行网上审批备案、电子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和网上竞价。

第二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汇总统计交易数据,每季度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报表,同时抄送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交易监管

第二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综合监督和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组织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方面的综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三)协调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检查考核行业主管部门进场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纠正查处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监督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对重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及交易活动主要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五)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重大分歧;

(六)受理投诉举报,负责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七)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管;

(八)工作需要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市发改、财政、建设、国土、水务、交通、工信、卫计、国资等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履约实施监管、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二)督促本行业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监督指导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派专门人员驻场通过音视频开展现场监督,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可进入评标区及时纠正。

(三)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监督评标专家抽取;

(四)依法对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发布、交易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及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五)制止、纠正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六)受理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考核评价项目单位、投标人(竞买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方式。

第三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开展相关监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储存、发布各类交易信息,见证交易过程,维护现场秩序;

(二)对交易活动全程实施电子监控和录音录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受理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等。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交易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组织现场交易活动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第三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第三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相关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解读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