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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张掖市民政局

2019/03/25 1.6w 阅读 278 点赞

张掖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市属社会组织2018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相关年检办法规定现就开展市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凡在2018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2018年年度检查。

2018630日前,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18年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19331日至531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登记事项变更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的情况;

()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情况;

()党组织建设和活动的情况;

()内部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备案情况,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从业人员和公职人员兼职情况;

() 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包括职能委托、购买服务等)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的情况;

()开展重大活动及报批备案情况;

(十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及报批备案情况;

(十二)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市属社会组织在“张掖民政信息网通知公告栏”、“张掖市社会组织群(QQ589292263)下载《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除签字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外,其他内容必须直接用电脑填写,并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

(二)社会组织在年检自查的基础上,填写好《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连同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登记证书副本等有关年检材料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业务主管单位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年度检查要求,对社会组织上报的书面年度检查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年检报告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提出的“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服务行为进行必要的政策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的工作要求,结合年检认真开展全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社会组织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年检材料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

(五)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于2018年6月30日前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年度检查是否合格的书面决定,并予以公告。年度检查结束后,市属社会组织于7月31日前到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回检查过的年检材料;对于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依照相关法规政策分别做出处理。

(六)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于2018年6月30日结束。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未参加年检、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依照相关法规政策作出相应处理,对于2018年度以前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不再补检。

(七)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党员花名册》不再装订,直接报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科(市民政局4楼405室,联系人:冯小娟;联系电话:0936-8297785)。

、年度检查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18年度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计划;

4.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变动及重大活动报批情况(一份);

5.《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6.《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党员花名册》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18年度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计划;

4.上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6.有执业许可证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递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7.社工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社会工作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8.《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党员花名册》

、注意事项

(一)凡在531日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不再受理年检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两年以上(含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二)拟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4月30日前完成年检。

(三)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关于“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除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的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度检查时,可自行选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其中社会团体必须按照《市属社会团体2018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模板》填报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四)社会组织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告应当包含社会组织自身及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五)《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六)为适应信息化管理要求,年检报告书在报纸质版的同时须附报电子文档。

(七)打印《年检报告书》前,请先“预览”检查,以避免栏目间遮挡漏印文字信息现象。

七、年检结果的应用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39号令)等相关政策规定,未参加年检、年检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未参加年检、年检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年检地址: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301室(丹霞东路21号)

联系人:付小兵      联系电话:8297302  13993629470

附: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张掖市民政局

20193月12

附件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8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3.2018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章程核准备案的;

6.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8.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9.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0.2018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有在职或退(离)休公职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

13.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14.没有独立银行账户的;

15.净资产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或者净资产虽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少于注册活动资金且相差悬殊的;

16.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9.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0.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6.社会组织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或领取各种名目补贴的;

2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8.重大事项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的;

2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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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