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7〕88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张掖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市司法局应当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列入监督范围的案件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二)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会同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辖区内每县(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5名。
第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
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第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市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
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市司法局。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市检察院。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市司法局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帐,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将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情况和其他履职情况通报市司法局。
第十九条 对于在履职中有显著成绩的人民监督员,市司法局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十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市司法局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违法犯罪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市司法局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的相关费用由市司法局支付,在市财政核拨的年度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局指定一名专门人员负责监督评议各项费用的报销、发放、管理工作。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费用凭履职台帐和报销凭证统一发放。
第二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履职补贴费,按每人每案300元标准计发。
第二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为:
(一)城际间交通费。即人民监督员因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往返城际间乘坐汽车、动车等交通工具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二)住宿费。即人民监督员在非住所地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期间入住宾馆而发生的住宿费用。
(三)差旅补贴。即对人民监督员来往城际间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所给予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四)城际间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领人民监督员履职补贴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市司法局出具的参加监督评议的函件;
(二)市司法局随机抽取的参加监督评议的市级人民监督员名单。名单须经人民监督员选任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人民监督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来往城际间所产生的住宿、交通费用由人民监督员本人先行代垫,监督评议活动结束后统一将背书签名的相关票据交市司法局按季度核报。
第二十九条 市司法局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凭《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履职补贴发放表》及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时所产生的相关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按局财务报销手续予以报销。
《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履职补贴发放表》应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备案,另一份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或其他活动等支出,参照《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