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7〕221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张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张掖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实施紧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供水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张掖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各县(区)政府和辖区内各类供水企业要相应建立城镇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企业城镇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4.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供水企业的职责。以供水供给单位、企业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有效地处置供水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1.4.3预防为主,长效管理
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1.5 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张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卫计委主任、市质监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工信委、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张掖供电公司、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辖区内供水企业负责人组成。
张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领导和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启动预案,决定供水突发事故的新闻发布;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工作。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张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与市应急机构及有关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负责与市政府、省建设厅等上级部门联络;负责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有关党政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供水突发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组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库,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等上级党政部门上报调查结果;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供水事故总结评估和上报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市政府办、市应急办: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协调、调度和指挥联络工作。
2.3.2市建设局:及时了解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情况,判定事故等级,提出启动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意见,报送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供水应急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
2.3.3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城市供水突发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2.3.4市公安局:负责调派市公安交警支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做好警戒,疏散人员,确保道路通畅,保证事故抢险车辆进出有序;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控制;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负责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3.5市质监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计量器具及供水管材、阀门等用水设施产品质量分析。
2.3.6市工信委:负责协调重点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工作,协调电力、电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2.3.7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在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3.8市规划局:负责事故发生后城市供水规划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城镇供水抢险应急物资。
2.3.10 市卫计委:负责水质监测;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事故伤病人员;负责对事故区域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2.3.1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事故区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判明污染物,向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2.3.12市水务局:负责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
2.3.13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2.3.14市政府新闻办、市广电局: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媒体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供水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做好舆论引导。
2.3.15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实施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2.3.16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帮助事故区域抢险救灾,组织对市政道路、给排水设施的抢修。
2.3.17张掖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灾难现场供、用电及应急装置的架设;快速修复事故受损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3.18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2.3.19供水企业:负责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实施现场抢修;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生产调度、用户通告、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护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对供水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及领导小组的指令,依法、有序参与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发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现场救援需要,经现场指挥部批准,设立以下专业工作小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4.1事故抢险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危险源控制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供水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市质监局技术人员和抢险队员组成。
2.4.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由市卫计委牵头,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2.4.3安全警戒、疏散组:负责布置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故发生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并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辖区派出所、供水企业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
2.4.4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由市建设局牵头,安监局、市卫计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市电力、供水、通信、卫生防疫及城镇供水设计、施工、运营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5协调联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和联络工作。由市应急办牵头,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及事发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2.4.6 事故调查组:负责供水突发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调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建设局相关人员组成。
2.4.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及供水企业监测人员组成。
3 应急响应与处置
3.1事故报告
3.1.1报告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供水事故,要直报张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0936-8212726),同时报告市应急办(0936-8224661)、市安监局(0936-8213512)。
3.1.2报告程序
(1)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水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电话报告。
(2)供水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应迅速摸清情况,立即电话向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办、市安监局报告。
(3)供水较大事故一经确认,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抢险救援。
(4)重大及以上级别供水事故须经市委、市政府核实情况后,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由上一级城镇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工作机构决定启动上一级预案。
(5)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供水事故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市应急办、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3.1.3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2分级响应
一般级别(Ⅳ级、蓝色)的供水突发事故,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较大级别(Ⅲ级、黄色)的供水突发事故,由张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实施应急处置;重大(Ⅱ级、橙色)、特别重大(Ⅰ级、红色)供水突发事故,由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负责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应急处置。
3.3应急处置
3.3.1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供水企业和主管部门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同时向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办、市安监局报告。
3.3.2 预案启动
发生较大级别的供水事故,张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抢险救援事宜。情况紧急的,要迅速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成立供水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及相应的专业工作小组,立即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1)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伤员抢救组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送入就近医院抢救。
(2)做好警戒与疏散工作。安全警戒疏散组要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引导人员、车辆和设备疏散。
(3)制止事故发展或及时消除隐患。事故抢险组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生供水管道爆裂,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防止二次污染。
(4)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处置结束,应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有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
(5)联系外界求援。因处置事故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由协调联络组统一协调、调度、落实。
3.4指挥协调
3.4.1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获悉发生较大供水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本级预案。
3.4.2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并将详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
3.4.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3.5扩大应急
当供水事故现场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市政府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支援请求,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商调驻张有关部队实施应急支援。
3.6新闻发布
供水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和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及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须经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组织发布。新闻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7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以及水源二次污染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响应结束后,参加抢险救援的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械。
4 后期处置
4.1调查报告
4.1.1供水事故调查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4.1.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4.2总结评价
4.2.1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4.2.2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起草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在应急响应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责任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对应急工作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分析。
5 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地点设在市建设局,指定专门场所并建立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5.2通信保障
5.2.1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确保应急通信和信息保障。
5.2.2应急响应期间,市建设局要合理安排值班人员,保证随时接收省、市委及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信息;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及有关专家要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5.3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力量、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各供水企业要加强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储备,并保证数量充足、性能优良。
5.4 队伍保障
各供水企业要建立工程设施抢险队伍,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抢险、抢修、警戒等工作。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供水应急抢险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
5.5技术保障
5.5.1市建设、安监、卫计委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市规划区域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供水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5.5.2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6 附则
6.1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2 预案修订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及供水企业有关人员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6.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张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4预案管理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其岗位的,由新到任者自行替补,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办备案。
6.5 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