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8〕101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市长金融奖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市长金融奖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张掖市市长金融奖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县(区)做好金融工作的积极性,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
(四)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评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重点对贷款余额、新增贷款额、贷款增长率、存贷比、风险防控、金融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测评。具体评分标准为:
1.贷款余额(30分)。
贷款余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2.新增贷款额(25分)。
新增贷款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3.贷款增长率(20分)。
贷款余额增速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4.存贷比(10分)。余额存贷比与增量存贷比各5分。
余额存贷比(增量存贷比)达到全市余额存贷比(增量存贷比)水平的得5分,每高出全市余额存贷比(增量存贷比)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全市余额存贷比(增量存贷比)1个百分点减0.2分,最多减5分。
5.风险防控(5分)。
主要考核各银行不良贷款控制情况。不良贷款率较上年持平得满分,每下降0.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高于0.1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该项不得分。
6.金融服务(10分)。
(1)拓宽金融服务网络(1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营业网点数为依据,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水平。每新增营业网点1个得5分,每新增设24小时自助银行1个得2分,每新增便民服务网点1个得1分,最高得10分。
(2)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新开展或创新开发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每开展或开发一个创新型信贷产品加2分,运用新产品每发放贷款1亿元加1分,最多加10分。
(3)其他融资服务。运用无还本续贷、展期转贷等产品支持企业发展,每续(转)贷1亿元加1分,最多加10分。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重点对保费收入、保费增长率、赔付额、险资直投等指标进行综合测评,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考核,当年赔付结案率低于85%的保险公司,取消评奖资格。具体评分标准为:
1.保费收入(30分)。
保费收入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2.保费增长率(20分)。
当年保费增长率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得满分;每高出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
3.赔付额(20分)。
当年赔付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4.险资直投(30分)
年内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引入我市,并实现投资的,投资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
重点对交易额、收入增长率、辅导企业融资、企业挂牌上市等指标进行综合测评。具体评分标准为:
1.交易额(40分)。
交易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2.收入增长率(20分)。
收入增长率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得满分,每高出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
3.辅导企业直接融资(20分)。
辅导本地企业实现融资,融资额第一名的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4.辅导企业挂牌上市(20分)。
每辅导1户企业上市得满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得10分,最高得20分。
(四)县(区)人民政府
重点对各县(区)政府金融业增加值增速、资本市场运用、政府金融服务及防范金融风险等指标进行综合测评。具体评分标准为:
1.金融业增加值增速(30分)。
完成市政府当年下达指标任务的得满分,每高出当年下达指标0.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10分;每低于当年下达指标0.1个百分点减0.2分,最多减10分。各县(区)金融业增加值增速目标以当年下达指标为准。
2.资本市场运用(50分)。
(1)企业股份制改造(10分)。每有1户企业完成股改得5分,最高得10分。
(2)企业上市挂牌(20分)。每有1户企业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得20分,每有1户企业在境外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得10分,最高得20分。
(3)引入基金投资机构(10分)。每引入1家基金投资机构并实现投资得5分,最高得10分。
(4)直接融资额(10分)。辖区内企业以各种方式实现直接融资且用于辖区投资的,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得2分;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得4分;5000万元(含)—1亿元的,得6分;1亿元(含)—5亿元的,得8分;5亿元(含)以上得10分。
3.政府金融服务(10分)。
(1)引入金融机构(6分)。在辖区内每引入1家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得4分,最高得6分。
(2)“政银企”项目融资对接(4分)。每年至少举办4次、每季度举办1次“政银企”项目融资对接活动,每少1次减1分,最多减4分。
(3)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人员进行曝光,每年至少曝光4次,每少一次减1分;通过电视开展“以案说法”至少1次,未开展的减2分。
4.防范金融风险(10分)。
重点对打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考评,年末按照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计算得分。凡区域内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此项不得分。
第四条金融机构考核结果应用
(一)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结果(除通报表彰外)与财政性资金存储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存放相挂钩。
1.对政府可支配的对公存款,以大额存单的形式进行调整,优先在获得市长金融奖的银行存储。
2.对运用政府资源的新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推荐在获得市长金融奖的银行开设账户。
(二)对获得市长金融奖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保险业务推介等方面,政府优先考虑支持。
(三)对获得市长金融奖的证券业金融机构,在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中优先推荐。
第五条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一)当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并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金融领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以及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被约谈或者被处罚的。
第六条考评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12年6月5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张掖市市长金融奖目标责任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张政办发〔2012〕177号)自行废止。